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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三项制度,每一项都足以解决会见难问题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既是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的基本需要,也是避免发生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

——吕良彪


01

“会见难”指辩护律师因受到种种限制难以依法会见到被羁押的当事人,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司法现象。


02

“会见难”有三个最基本成因:

一是司法理念偏差,尤其是错误认为侦查期间律师会见不利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调查取证效率受到影响等原因,将律师作为打击犯罪的障碍。

二是现行体制错位,特别是除法定的“三类案件”之外,当下“扫黑除恶”斗争和疫情防控又使限制律师会见有了某种合理、合法的“正当理由”。

三是干部素质堪忧,尤其是侦查机关、看守所“依法”(依照司法解释、内部文件甚至土政策等下位法)而非法(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限制律师会见。


03

缓解“会见难”的三个方面措施:

一要律师坚持、同行互助:正义等不来,需要为权利而斗争。尤其要加强本地律师与外地律师的合作。

二要敢于发声、善于沟通:当下司法环境之下,既要能与看守所、侦查机关进行沟通,也要善于向检察机关、人大常委会、J委政法委等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还要知道如何借助媒体、自媒体的力量寻求社会的关注与支持,制止权力的任性。

三要完善制度、追究责任:一是拒绝律师会见期间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二是加强对阻挠和变相阻挠律师依法会见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三是建立起“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原则,让看守所里依法少关些人。——这三项制度如能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会见难”自然迎刃而解。


04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让限制律师会见成为不必要

辩护权是公民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我国刑事司法长期以惩治犯罪为主要目的,保护人权(尤其是被告人人权)则始终不被真正理解与重视,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更是不能落到实处。所以,只要有利于破案有利于惩罚犯罪的措施(如限制律师会见甚至刑讯逼供)都具备着某种天然的合理性。所以,有必要强调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理念以及权力约束的原则。具体落实到刑事司法制度上,就是逐步建立起“限制律师会见期间(或没有依法取得律师帮助时)所获取的言辞证据属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司法理念与法律规定——排除限制律师会见期间所取得的言辞证据(尤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就从源头上抑制侦查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冲动。


05

改革现行羁押制度——让看守所“依法”少关些人

“会见难”当下最重要的现实因素之一是被羁押的人数相对太多了。因为中国的司法传统都是“犯事”了就该先抓起来再说,想要取保得经过各种审查(理论上和现实中也都带来更多“寻租”机会)。这不仅与“无罪推定”的法治与人权原则相冲突,也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不一致——相信中国公众对周立波在美涉枪涉毒案和华为孟总在加拿大受审案中,周、孟二人都是取保在家而且“体面”受审印象深刻。——毕竟,在法院依法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之前,任何公民都应该被推定为无辜的。对无辜者自然应当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而且,当下这种由侦查(调查)机关一家即可决定长期剥夺公民自由的做法理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在“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原则之下,被羁押的人数大大降低,律师会见难也就可以得到相应缓解。——长远看,如何让看守所里“依法”少关些人,这才是从制度上解决会见难问题最重要的治本措施。


06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让手握权力者“不敢乱来”

近年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发了不少,但成效并不大。看守所原则上也不会管那些所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红头文件,更多是遵从其直接上级公安机关(往往也是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机关)的指令行事。看守所是不会违背上面意志让律师会见到的,往往也会要求律师理解他们的难处。中国式问题不动到人、没有责任追究到人,基本上制度、规定之类都是空的。只有谁违法限制律师会见就追究谁的责任——而且绝不是“自罚三杯”式的责任——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这事儿才可能真正实现。



【参考阅读】

田文昌:走出刑事诉讼理念的十大误区

吕良彪: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吕良彪:疫情不应成为持续限制律师会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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